上诉人万燕不具备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其年仅十八岁,本身不吸毒,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受人蒙蔽误运毒品,系偶犯及初犯,自行支付了旅行费用,且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并因其在入境时主动接受海关检查,才使得所运输的毒品被检出,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被捕之后,上诉人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前后六份讯问笔录基本一致,细节均在另一案中得到印证,且有该案主犯的笔录证明上诉人对走私毒品的行为确不知情。
一审中,公诉人根据上诉人陈述中的不合理之处推定其“应当知晓”,却并未考虑上诉人刚刚成年,文化程度不高,本身没有吸毒史,不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和生活经验去判断一名职业毒贩的真实身份和目的,也无法辨别行李箱中经过伪装的毒品。
仅以此推定做出上诉人运输毒品罪成立的判决,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定罪原则。
所有的细节早已经烂熟于心,没有惊喜,波澜不惊。
但发言到了最后,说出“建议宣告无罪”几个字的时候,余白的感觉还是那样的不同。
根据最高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审中的万燕,尚且属于被推定为“应当知晓”的情况之一。
而就在几个月之后,二审开庭,终于有了证明她“确属被蒙骗”的证据。
至于这其中有过怎样的转折,别人或许不知道,但余白知道。
庭审的两个小时,短得好似一瞬,又长得恍若隔世。
在这两个小时之后,前后进过中外三所法学院,总共学了八年法律,做了六年律师,有着美国纽约州执业资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她,终于也是一个在法庭上讲过话的人了。
余白不禁觉得这是值得纪念的一天,而这一天的特别还不仅止于此。
庭审进行到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开庭之前,唐宁就对她说过,这个案子如果没有当庭宣判反而是个好兆头,因为无罪判决和缓刑判决都是要上审委会的。
万燕是幸运的,初犯,且没有获利,还有另一件案子主犯的口供证明她对携带毒品并不知情。
但涉及毒品两千克,原判十五年,他们这一次做的又是无罪辩护。
从十五年到无罪释放,其中的幅度不是一点点。
最关键的同案犯肖宾仍然在逃,而万燕又已经被羁押了近一年,所有这些因素都需要综合考量。
余白曾在邵杰的数据库看到过这样一个百分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无罪判决率是0.0097%,也就是一万个案子里尚不到一个。
而这万中无一的概率